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北大学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 心商业服务和超市(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商超)规范管理,维 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勤集团经营性 服务保障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公寓商超在后勤集团食品安全总监的指导下, 坚持公益性原则,严格落实“ 两个责任 ”(即学生公寓商超 法人的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寓管理中心的监管责任),全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学生公寓商超法人是所属商超食品卫生安全、消防 安全、治安安全等第一责任人,对商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学生公寓商超接受属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 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商超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在运营机制上既 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学校后勤的服务性、保障性,加强服务保障与学校教育教学相融合,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和实习实训机会,实习人员参照商超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资料在公寓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商超引进
第六条 公寓管理中心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学生公寓 的建设基数、住宿人数、商超需求等综合情况提出设置商超意见建议,经后勤集团批准后,开展商超遴选工作。
第七条 公寓管理中心成立以中心主任为组长,分管校区主 任为副组长、具体负责管理人员为组员的商超引进遴选工作 领导小组,邀请后勤集团食品安全总监和集团分管领导参加,研究制定招标文件,开展商超遴选工作。若涉及商超面 积较大时,需邀请后勤集团主要领导参加遴选工作。遴选情况报后勤集团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学生公寓商超以师生需求为导向,坚持以“服务为本、合理布局、配置适当、择优引进 ”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判,确定合作单位。
第九条 学生公寓商超合作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 年,合作协议每年一签。从第二年度开始经公寓管理中心综 合考评合格以上者,续签下一年度合作协议合同。三年合作到期后需重新启动招标遴选工作,确定新的合作单位。
第三章 运营要求
第十条 学生公寓商超确定服务单位后,应主动配合建立食品流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完善基本信息登记、提供进货渠道资质证明、工作人员花名册和健康证、制定培训计划 和相关管理制度、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经公寓管理中心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运营保障。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要求
学生公寓商超经营范围须符合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规定要求,严禁销售被褥、酒类及含酒精类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西安市相关规定,相关岗位工作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二)上岗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三)微笑服务,主动热情,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四)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学生公寓商超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在醒目位置悬挂 《食品经营单位落实“两个责任 ”公示牌》,对《主体资质》、 《食品经营许可证》、 日常检查记录、法定代表人、工作人 员健康证、食品安全员、监督管理人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学生公寓商超店名店招醒目,健康向上,符合国家和 学校的有关规定,营业时间指示清楚,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便利原则。
(三)学生公寓商超照明充足,按照规定条件存储商品,配备相应的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持良好通风,商品分类贮存,隔墙离地≥10cm。
(四)学生公寓商超禁止销售自主加工或散装食品。禁止经 营伪劣假冒、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只准销售正规厂家生产 的包装齐全、符合规定的商品。经营特种商品时,须公示特 种商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特价商品需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不得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
(五)学生公寓商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注明商品品名、 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 标 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 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高校同类型超市价格。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要求
(一)学生公寓商超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校保卫处进行备 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遵守学校道路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
(二)学生公寓商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 无辜提前和延迟,如遇特殊情况,配合学校主管部门调整营业时间。
(三)学生公寓商超采用电子扫码销售登记商品,做好资料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要求
(一)商超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及时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学生公寓商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 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属地行政管理部门。
(三)学生公寓商超定期打扫,保持干净整洁,窗明几净,货 架及商品无灰尘、污迹。无霉斑、 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
(四)学生公寓商超需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 务质量的规章制度,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建立索证索票档案制度。
(五)学生公寓商超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上架过程中食品 的容器包装,不可直接接触地面及有害物质,过程中必须保 证包装、运输工具、储存设备、条件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六)学生公寓商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要求
(一)学生公寓商超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要求配备电子监控设备。
(二)学生公寓商超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三)学生公寓商超保持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每日营业时间开启状态,消防应急预案责任到人,保持应急灯能正常使用。
(四)学生公寓商超及时清理堆积纸箱等杂物,严禁乱堆乱放,禁止占用疏散通道。
(五)学生公寓商超禁止私拉电线或“飞线 ”,禁止在楼内为电动车或电动车充电电池充电。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商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 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属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寓管理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寓管理中心主任为学生公寓商超管理食品安全员,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区域内责任分解 管控系统,在各经营摊点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定监督岗位守则,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二)指导经营摊点食品安全监督员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三)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四)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五)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六)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商超认真落实“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度 ”工作机制,实行中心主任、分管校区主任,片区管理员, 楼长三级商超安全体系管理检查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 作。楼长每日检查管控,片区管理员每周监督排查, 中心主 任、分管校区主任每月召开一次食品安全会议,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责任落实情况;
(二)服务质量情况;
(三)价格比对情况;
(四)食品安全情况;
(五)消防安全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寓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商超管理考核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一) 日常考核由公寓管理中心结合日常检查、监督情况单独完成。
(二) 年度考核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组织学生代表和监管单位开展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公寓日常考核结果占50%,年度考核结果占 50%。
(二)考核结果等次
(1)考核分数在 90 分以上为“ 优秀”。
(2)考核分数在 80 分(含)至 90 分为“ 良好”。
(3)考核分数在 70 分(含)至 80 分为“ 合格”。
(4)考核分数在 70 分以下为“ 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合作协议是否续签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直接续签合作协议,考核结果为合格 在作出改进后,有明显进步达到良好以上标准的可续签合作协议。
(2)如考核结果不合格,启动退出机制,按照合作协议解除经营合同。
第五章 处罚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商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除要 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商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涉嫌欺诈行 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商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消防安全隐患、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等情况,给 与停业整顿处理,待问题彻底解决经公寓管理中心检查合格后,再予以恢复营业。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问题屡教不改、或多次整改仍然不到 位,或存在、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引发较大舆情的学生公寓 商超将立即按照合作协议解除经营合同。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学校发展需要,学生公寓商超经营场所另作他用时,将按照合作协议解除经营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商超根据学校能源管理部门要求安装智能电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电价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大学学生公寓区所有校园超市。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发布日起开始生效,作为经营协议附件时,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